深圳中学校本教材(专著)出版管理办法

2017-10-31

2017年9月7日

校本教材建设是高中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丰富学校内涵、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起着重要作用。为鼓励教师开发校本课程、编写校本教材、出版学术专著,特设立深圳中学校本教材(专著)出版专项资金并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
第一条 深圳中学校本教材出版资金旨在促进深圳中学“本校的课程”建设和教师教育研究成果推广,提升教师专业发展水平,进而提高学校办学效能。

第二条 本资金将对符合学校课程建设发展方向的校本教材(专著)的编写和出版予以资助。

第三条 本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教材的编写和出版:被遴选为深圳市“好课程”或委托开发的“好课程”教材,校本必修课的教材,校本选修课中属于重点建设课程的教材。

第四条 资助出版的校本教材(专著)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,能对学生的成长和学校的发展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。不资助出版练习册和教辅资料。

第五条 本资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在职教师。凡经课程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的、由我校教师独立承担或主导承担的校级立项校本教材的编写、出版均可得到资金资助。

第六条 申请立项的校本教材,须用此教材开设过课程并获得好评。

第七条 本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教材编写资助费、教材出版资助费及评审费(教材申请立项、资助出版和优秀教材评审)。其中教材出版资助费主要包含书号购置费、编审费和学校5年使用的校本教材印刷费,超过数量的费用由申请人自己负责。

第八条 校本选修课程的开设与评价由教学处负责审核;校本教材(专著)的编写立项、审批评审、资助出版由深圳中学教师发展部负责,教师发展部可成立相应评审委员会。

第九条 校本教材(专著)编写立项,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。其申报、审批程序为:

1、申请人填写立项申请书;

2、申请人所在科组的课程小组签署审核意见;

3、教师发展部组织学术委员会或课程委员会召开评审会;

4、主管校长审批并发文公布。

学校对校级立项建设教材进行严格的中期和结题审查,合格者方可进入教材出版的审批环节。

第十条 校本教材(专著)出版资助项目评审,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。申报对象原则上是已经完成编写任务的校级重点立项建设教材。其申报、审批程序为:

1、申请人填写资助出版申请书;

2、申请人所在科组或部门签署审核意见,并提交已完成编写的教材书稿;

3、教师发展部组织召开评审会,确定资助项目;

4、主管校领导审批;

5、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发文公布。

第十一条 获得教材出版资助的项目负责人需与学校签订出版资助协议。教材的印刷和出版一律由学校统一管理。凡受出版资金资助的教材须注明“深圳中学校本教材”,出版资金资助的专著须注明“深圳中学学术文库”,作者单位须注明“深圳中学”。

第十二条 所有资助出版的校本教材,版权归编写者所有,但学校拥有使用权,该权利不因作者离开本校而中止。

第十三条 学校未资助出版的,校本教材的编写者可获得出版社所付稿酬或版税收入;学校资助出版的,校本教材的编写者不允许获得稿酬或版税收入。

第十四条 影响较大的学生学术成果与作品可按校本教材编辑出版。

第十五条 学校成立编委会。

第十六条 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深圳中学教师发展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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